|
|
老人一房兩賣被告上法庭
|
|
2013-10-31 來源:中山日報 2013-10-31 第 686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
|
4年前,香港居民郭某照把他在中山石岐的一套老屋賣給了鄰居原女士。收了原女士港幣78萬元購房款后,郭某照卻遲遲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今年6月,71歲的郭某照又將房子以人民幣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另一鄰居黃女士。原女士一怒之下將郭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她所有。黃女士在不知情下與郭老伯簽訂了協(xié)議,房子最終會判給誰? ■緣由:老伯一房兩賣被買家告上法庭 郭老伯今年71歲,1970年到香港定居。2009年6月,他回到中山石岐,打算把祖屋賣出。鄰居原女士恰有此意,雙方協(xié)商約定郭老伯將土地使用面積為83.53平方米、建筑面積為48.05平方米的房子以港幣78萬元賣給原女士,并約定分三次支付購房款。 協(xié)議簽訂后,原女士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郭老伯收錢后也分別寫下收據予以確認,但他并沒有依約協(xié)助原女士到國土部門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xù)。今年6月6日,原女士得知郭老伯在6月3日悄悄又把房子以人民幣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黃女士,黃女士當天就付了10萬元定金。 郭老伯為何敢一房兩賣?原來,雙方在簽訂的協(xié)議中有一項約定,在沒有辦理房產交易前,如甲方(郭某照)違約,則賠償港幣10萬元給乙方(原女士)并退回乙方已付定金及房款;如乙方違約,乙方支付給甲方賠償金港幣10萬元,甲方扣除賠償金后將余款退回乙方。 原女士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于7月3日把郭老伯、黃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她所有,郭老伯協(xié)助原女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辯解:當初價格低了現(xiàn)需加價17萬 郭老伯到庭應訴并辯稱,原女士當初以港幣78 萬元購買他的房屋,這價格是不合理,她也一直沒有和郭老伯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自身存在過錯。此外,涉案房產現(xiàn)在價格已上漲到80多萬元,郭老伯由于年齡大了,急需用錢才出售涉案房屋的。郭老伯表示,原女士要補交人民幣17萬元才同意轉讓。 另一買家黃女士辯稱,她與郭老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她之前對郭老伯和原女士的交易并不知情,她的買賣是善意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黃女士要求郭老伯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原女士和郭老伯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女士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郭老伯也應按照約定履行交付房產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義務。郭老伯無故拖延不按照約定為原女士辦理涉案房產過戶手續(xù),是明顯的違約行為。郭老伯價格不合理的抗辯,并不能成為他毀約的理由。 ■判決:被告限期與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 此外,原女士在訴訟中要求確認涉案房產歸她所有,法院認為該請求涉及物權歸屬,而原女士只享有基于房屋買賣協(xié)議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并不當然享有對涉案房產的物權,因此法院駁回了該項訴求。 那么,第二個買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郭老伯簽了協(xié)議并支付了10萬元定金,她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黃女士和郭老伯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黃女士沒有支付完畢所有購房款項,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而且她的合同簽訂時間也在原女士簽訂的時間之后,原女士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因此,黃女士與郭老伯之間就房屋買賣合同如有糾紛,黃女士應當另尋途徑解決。 法院一審判令郭老伯繼續(xù)履行與原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助原女士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拿到判決書后均沒有上訴,郭老伯在7天之內協(xié)助原女士辦好了過戶手續(xù)。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