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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2萬多元后自認被騙告銀行稱未簽名錢就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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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來源:中山商報 2013-10-30 第 2973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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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wǎng)上打算購置一臺二手車,分三次存款到對方賬戶,最后一次在銀行柜臺辦理存款時發(fā)現(xiàn)對方是騙子,但錢已存入對方賬戶被支取。原告阿棠將某銀行告上法庭,稱未在存款憑條上簽字確認,導致財產(chǎn)受損,要求該支行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銀行在辦理存款業(yè)務中并無違法和違規(guī)之處,駁回原告阿棠的訴訟請求。 ■案件經(jīng)過匯入2萬多元自認受騙未在存款憑單上簽名錢已匯出 阿棠在網(wǎng)上看中一臺二手雅閣轎車,賣家吳某桃稱只需付1.56萬余元。阿棠提出要求先看車,哪知對方態(tài)度比較強勢,不給匯款就不給看車。最后雙方達成一致,吳某桃稱,阿棠去銀行柜臺匯款時,他將車開過來。 阿棠在5月16日11時半左右來到東鳳某銀行,告訴銀行要向吳某桃匯款,并寫清楚存款金額,在客戶備填項目填寫了存款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存款人住址及電話,在客戶確認項目載有存款人聲明:“貴行可以依據(jù)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辦理本次存款業(yè)務。因本人提供的賬(卡)號等資料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填寫完畢之后,原告阿堂將身份證交給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工作人員進行驗鈔及電腦操作過程中,阿棠一直與吳某桃進行電話聯(lián)系,等待吳某桃將要轉讓的車輛開至銀行門口。而銀行工作人員曾詢問阿棠是否認識對方,阿棠表示認識。 可當13時22分,匯款轉入?yún)悄程屹~戶后,柜臺工作人員要求阿棠在存款憑單的“客戶審核”欄處簽名確認,阿棠拿著憑單離開柜臺繼續(xù)與對方溝通,并告訴工作人員“等一等”,不久,阿棠發(fā)現(xiàn)自己所匯過去的款項已經(jīng)被對方分次支取完畢,認為被騙,于是返回柜臺拒絕在存款憑單上簽名。 法院還查明,阿棠除了辦理了柜臺匯款外,還在當日中午12時通過柜員機給吳某桃匯去5000元,當日18時又通過柜員機匯了2500元。 ■法院審理簽名與否不影響存款合同成立原告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發(fā)覺被騙后,阿棠將該銀行告上法庭,他認為自己必須在存款憑條上簽名后,銀行方可匯出錢,現(xiàn)在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誤,在原告沒有在存款憑條上簽名確認之前就將錢匯出,造成了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銀行則認為,本案不屬儲蓄合同糾紛,而是委托合同關系,原告一天之內(nèi)三次向對方匯款,說明并非十分清楚自己被騙。 在辦理匯款的過程中,由于阿棠一直與對方通話,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認識對方,阿棠均稱認識。同時工作人員已經(jīng)按照銀行安全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告知相應風險,原告拒絕在存款憑條上簽名,目的是要把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存款過程是,阿棠將1.56萬元現(xiàn)金、存款憑條及身份證交給柜臺人員,后者接受后當即審核、清點現(xiàn)金,然后進入電腦系統(tǒng),按流程輸入、操作完成該筆業(yè)務并打印出存款憑條打印單。 本案所涉的存款憑條包括“客戶填寫”和“銀行打印”兩部分,根據(jù)銀行相應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銀行打印”部分是雙方交易完成的記賬憑證。存款人對于“銀行打印”記錄的簽名僅系對銀行辦理完成該筆存款業(yè)務的確認,而不是要求銀行辦理存款操作的指令。因此,阿棠拒絕簽名確認,并不影響訴爭存款合同的成立。 這筆款項已存入對方賬戶,資金所有權發(fā)生轉移,銀行無權撤銷該筆交易。在現(xiàn)有證據(jù)不充分的情況下,尚難認定是詐騙而遭受資金損失,原告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自己權利。據(jù)此,法院判定銀行在辦理存款業(yè)務中并無違法和違規(guī)之處,駁回原告阿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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