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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拒公開民航發(fā)展基金被訴 法院判其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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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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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要求公開民航發(fā)展基金的依據(jù)遭拒,律師王錄春將財政部告上法庭。27日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了財政部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拒絕向王錄春公開),并判令財政部對王錄春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民航發(fā)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起開始征收,國內航線每人次50元,國際航線為90元。
財政部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中稱:為規(guī)范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有關批示要求,制定《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師王錄春以公民身份向財政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jù)。
2012年6月7日,財政部回函稱,申請內容不符合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并以此拒絕向王錄春公開,此后王錄春提出行政復議也被財政部駁回。隨后,王錄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于7月29日在市一中院開庭,當時雙方就相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各執(zhí)一詞。
王錄春認為,依據(jù)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或獲取的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并且作為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和法律程序進行加密,確認密級。財政部未向其說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處于保密狀態(tài),直接以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而拒絕公開,其行為違法。而且,其申請的是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依據(jù),不應該屬于國家機密范圍之內。
財政部則表示,該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王錄春的申請經(jīng)該部審查發(fā)現(xiàn),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的批復涉及國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規(guī)定。財政部向法庭遞交了三份保密證據(jù),但這三份證據(jù)沒有在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進行質證,財政部代理律師提出由法庭單獨審查這三份證據(jù)。
雖然財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證據(jù)內容不得而知,但據(jù)法院判決認定,財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證據(j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法院沒有采納。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財政部的告知書僅告知王錄春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但未向王錄春說明不予公開的具體理由。而且在開庭期間,王錄春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部通過其他方式向王錄春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告知書缺乏事實依據(jù),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財政部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號總第12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判決該部對王錄春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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