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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地溝油”案江蘇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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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9-03 第 680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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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新型地溝油案開庭。 昨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最大的制售“地溝油”案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6名被告人涉嫌用“廢棄油脂”和“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煉制加工成“食用油”銷售。該案覆蓋了生產、銷售等不同環(huán)節(jié),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釋出臺后開庭審理的最大一起“地溝油”案件。 指控 涉案價值達6000多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間,在連云港市東??h桃林鎮(zhèn)駐地,經被告人王成奎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樹圣(該公司副經理)決定,由李樹圣負責采購、生產管理,王成奎負責銷售,被告人劉偉 (該公司一廠生產廠長)、何丙學(該公司一廠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工人、技術指導并安排工人生產,明知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wèi)行、吳利永等11人提供的毛油是由廢棄油脂以及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火煉出來的火煉毛油,仍多次從其處購買大量火煉雞毛油、鴨毛油、豬毛油、牛毛油、狐貍毛油等,加工成“食用油”,銷售至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匯陽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糧油有限公司、北京圣倫食品有限公司等共計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yè)以及個人糧油店,涉案價值達6000多萬元。以上15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訴。 最后1名被告人王傳果經營“王三糧油店”,他從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采購這些用雞、鴨火煉油等“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冒充雞色拉油等“食用油”銷售給居民、飯店供人食用。檢方建議,應對被告人王傳果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粗略統(tǒng)計,超過2000噸 “地溝油”被賣給了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yè)以及個人糧油店。 被告 16名被告人的關系 昨天開庭審理的特大地溝油案覆蓋了生產、銷售等不同環(huán)節(jié),共計16名被告人。根據起訴書的指控,被告人王成奎是這起案件的主犯之一,今年57歲,初中文化,是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經理。 王成奎伙同另一主犯被告人李樹圣,男,51歲,系該公司副總經理,兩人共同決定,由李樹圣負責采購、生產管理,王成奎負責銷售“地溝油”。被告人劉偉是該公司一廠生產廠長,他和被告人何丙學(該公司一廠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工人、技術指導并安排工人生產“地溝油”。以上四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訴。 另外十一名被告人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wèi)行、吳利永等人是這些“地溝油”的原料提供者。他們提供的毛油是由廢棄油脂以及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火煉出來的火煉毛油,包括火煉雞毛油、鴨毛油、豬毛油、牛毛油、狐貍毛油等,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將這些毛油加工成“食用油”,銷售至安徽、四川、北京、東??h王三糧油店等共計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yè)以及個人糧油店。以上十一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傳果經營“王三糧油店”,他從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采購這些用雞、鴨火煉油等“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冒充雞色拉油等“食用油”銷售給居民、飯店供人食用。對被告人王傳果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危害 長期食用可能引發(fā)癌變 一說地溝油,人們產生的第一印象就是臟,但具體地溝油是用什么東西煉出來的?上了餐桌的地溝油對人體究竟會有哪些危害呢?根據原料來源,地溝油可分成三類: 一是泔水油。就是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賓館、酒樓的剩飯剩菜,也就是俗稱的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出來的油。 二是動物內臟油。是將劣質、過期、腐敗了的豬牛羊等動物的皮、肉、內臟,進行簡單加工提煉后生產出來的油。 三是超規(guī)反復使用的油。就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超過規(guī)定要求后,再被重復使用或者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說到地溝油的危害,人們最直觀的擔心是骯臟、惡心,但專家告訴我們,經過成熟提煉的地溝油,其核心危害是短期食用侵害胃腸道,長期食用可能引發(fā)癌變。 專家介紹,正常油類的有效營養(yǎng)成分包含維生素E,必需脂肪酸等,而地溝油在煉制過程中,里面的脂肪酸構成遭到很大的破壞和改變。人食用后,會出現消化不良、頭痛、頭暈、失眠、乏力等癥狀。長期食用,地溝油中所含的諸多有毒有害物質在人體累積到一定程度,會破壞人體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誘發(fā)癌癥等致命性疾病。 據了解,世界衛(wèi)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癥研究所按對人體致癌性強弱程度將致癌物質分為四類,而苯并芘就屬于第一類,即具有明顯致癌作用的物質。 法律 生產銷售“地溝油”最高可判死刑 生產銷售“地溝油”該如何懲處,不只是在我國刑法中有明文規(guī)定,同時今年5月4 日開始實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頒布的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地溝油這類犯罪如何定性懲處還有了進一步明確、細化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針對如何界定地溝油是否有毒有害以及有多大危害的問題,今年5月4號開始實施的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那么,如何認定煉制地溝油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呢?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四項可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而在原衛(wèi)生部公布的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明確列出了“廢棄食用油脂”。而煉制地溝油的原料正是 “廢棄食用油脂”,所以說,煉制地溝油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司法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根據這一解釋,如果生產銷售“地溝油”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到死刑。 文/圖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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