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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室內(nèi)假意交友博信任 釋放后冒名行騙再入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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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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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羈押期間,本應真心悔悟、認真改造,但被告人丁某卻借此機會,打起牢友的主意,騙取了牢友家人的聯(lián)系電話,在被釋放后對牢友家人行騙。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丁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2011年3月,丁某因盜竊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間,丁某結(jié)識了同一監(jiān)室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朱某年齡較小,丁某便假意主動關(guān)心朱某,并謊稱其在外面認識人,出去后可以幫助朱某介紹工作。朱某信以為真,將其家庭情況及家人聯(lián)系方式等均告訴了丁某。后丁某拘留期滿被釋放后,虛構(gòu)其系看守所食堂工作人員的身份,以幫助朱某到法院找人幫其輕判為名,先后2次共騙得朱某之父朱某某人民幣5000元及軟中華香煙2條,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300元。
同一時期,丁某還以同一方法,騙得另一牢友丁某某之妻葉某的軟中華香煙2條,物品價值人民幣1300元。
歸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均可酌情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經(jīng)法官釋法教育,丁某撤回上訴,該案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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