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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投保漏11人 漏保員工車禍理賠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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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7 來源:中山日報 2013-08-27 第 6798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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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電器公司為員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險,11名本該投保的員工卻被漏了名字。其中一名漏保員工阿玉(化名)不幸在去年遭遇車禍,并落下三級傷殘。向保險理賠遭拒后,阿玉將保險公司與保險業(yè)務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賠償保險金損失。 對于投保人被漏保的原因,阿玉和保險公司各執(zhí)一詞,究竟誰該為此埋單?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該案一審判決,阿玉的訴訟請求被駁回。由于阿玉沒有上訴,該案件現(xiàn)已生效。 ■原告:保險公司出紕漏應賠償漏保員工 阿玉是我市一電器有限公司的員工,據(jù)她稱,2010年10月,公司為包括阿玉在內(nèi)的37名員工投保團體險,保險費共計11240元。2011年10月,由于上一年度的保險期限即將屆滿,電器公司決定續(xù)保。某保險公司小欖服務部的業(yè)務主任陳某源負責為該電器公司辦理手續(xù)。 2011年10月15日,電器公司的保險經(jīng)辦人阿葉與陳某源聯(lián)系,將公司續(xù)保團體險的45名員工名單通過網(wǎng)絡傳給陳某源,名單里是有阿玉名字的。兩天后,陳某源回復“收到”。2011年10月27日,電器公司支付了保費9191元。 2012年1月,阿玉不幸發(fā)生車禍。住院治療一個月后,阿玉通知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遭到推辭。阿玉稱,陳某源最終說出實情,他承認當時為公司辦理續(xù)保時,漏報了11個人,其中就包含阿玉。陳某源見難以交差,于2012年2月27日,自費為阿玉等人補辦了保險手續(xù)。但由于事故發(fā)生在先,無法辦理理賠。 阿玉認為,由于陳某源的失誤,她沒能成功投保,造成發(fā)生事故后無法獲得賠償,陳某源和保險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她向法院起訴,索賠保險金8.7萬元。 ■保險公司:投保名單本無原告已由電器公司確認 保險公司在庭上辯稱,阿玉不能獲得理賠的責任應由電器公司負擔。這份重新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電器公司重新投保,而不是阿玉所說的續(xù)保。電器公司以投保單和申請表的形式確認參保人員。保險公司收到的是35人的被保險人名單,實際投保34人,9191元對應的是34人的保險費。 此外,電器公司在簽收某保險公司的團體保險客戶回執(zhí)時,沒有對34名被保險人提出任何異議。電器公司在2011年10月申請成為保險公司網(wǎng)上服務中心用戶,從電器公司后期新增及終止被保險人記錄看,團體保險投保單可以隨時新增、變更、終止被保險人,電器公司明知有員工未投保卻沒有提出來。 陳某源則辯稱,他收到的參保名單里本來就不包括阿玉,阿玉作為電器公司員工,是否參保是由電器公司決定,而不是陳某源來決定。因此,陳某源認為他在為電器公司辦理投保業(yè)務時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和其員工陳某源是否該為阿玉的漏保負責?民事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阿玉又能否提供相關證據(jù)呢? 法院:原告無法證明公司為其投保 法院查明,2011年 10月 17日,陳某源填寫了團體保險被保險人新增/資料變更申請表,該申請表記錄了電器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35名員工的身份信息,35人名單中并不包括阿玉。電器公司在該份申請表上蓋了公章確認,經(jīng)辦人阿葉也簽了名。除了一名員工超齡被拒保外,其余34人成功投保。 法院認為,阿玉的證據(jù)不能證實電器公司曾于2011 年為她向保險公司投保。阿玉作為電器公司的員工,為她購買團體險決定權在電器公司,而陳某源只能根據(jù)電器公司提供的投保名單辦理投保事宜。阿玉認為電器公司提交投保名單是45人,并包括她在內(nèi),但該名單并非45人,而陳某源的回復也沒有說收到的是45人的投保名單。 此外,陳某源在正式投保之前,已將團體保險被保險人新增/資料變更申請表交給電器公司審閱,該申請表詳細記錄了每位參保人的信息,但申請表上沒有阿玉的名字。如果像阿玉所說,漏報人數(shù)達10人,電器公司是極易發(fā)現(xiàn)漏報情況的,但公司對此沒有提出異議,仍在申請表上蓋公章并簽名確認,可見這份投保單電氣公司是認可的。 電氣公司之前投保 37 人花費是11240元,而涉案的保單僅9191元,如果真是45人投保,保費也應該遠高于前一年。因此,從交納保險費的數(shù)額上,電器公司也可以判斷是否存在漏報的情況,但電器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 據(jù)此,法院認定阿玉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存在工作失誤導致她未參加團體險,因此駁回了阿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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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房耿 通訊員 李世寅 郭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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