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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奧迪車禍致7死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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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6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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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今年5月份發(fā)生在溫州的一場慘烈車禍嗎?
今年5月12日凌晨0時03分許,溫州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濱海六路和濱海大道路口,一輛重慶牌照的奧迪Q5撞上了停放在路邊的安徽牌照大型貨車,奧迪Q5當時竟然擠著8個成年男女。除駕駛員外,另外7人均當場死亡。
今天(15日)上午,溫州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5.12”特大交通事故一案在溫州龍灣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肇事司機王春國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庭審上,庭審上的王春國對自己醉酒、無證、超載、超速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36歲的湖北人王春國,曾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00元。案發(fā)前在溫州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某鞋業(yè)上班。
“2013年5月11日晚上你在干嘛?”公訴人提問到。
“在人家燒飯店吃飯,喝了一小杯啤酒……當時那個場面因為人多需要打‘通關(guān)’,我都是打‘通關(guān)’的時候意思下。吃完之后去了豪瑪酒吧,喝的時間比較長,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酒,喝的都是啤酒……”
就涉嫌罪名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辯論。公訴人認為,本案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首先,被告人王春國主觀上對其醉酒達到165.5mg/100ml、無證、超載、超速、且開車時沒有開啟大燈等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并有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危害公共資源存在放任心理,屬犯罪間接故意。
另外,公訴機關(guān)指出被告人王春國的行為造成七死一傷的重大事故,其指控方面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后果、社會影響惡劣,應當依法嚴懲。
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對自己駕駛行為產(chǎn)生的社會公共危險不具有故意性,是一種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且從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相識關(guān)系來看,應認定為交通肇事。
對于本案的量刑,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春國在無證、超載、超速、沒開啟大燈的情況下,放任犯罪后果的發(fā)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七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議對被告人王春國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間量刑。
龍灣法院未進行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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