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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癥少女跳樓身亡 醫(yī)院管理不善擔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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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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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的管理不夠完善,未成年少女自己拿到醫(yī)院的檢查報告,得知病情惡化跳樓身亡。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某醫(yī)院賠償原告鐘某某、高某人民幣41422.75元,并補償兩原告精神撫慰金2000元。
兩原告之女鐘某1995年7月生,生前系高一年級在讀學生,因“鼻咽癌放化療后10月余”于2013年2月17日至贛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3月18日出院。2013年4月18日下午,鐘某因咳痰一周余至被告醫(yī)院住院治療。4月20日上午,鐘某至CT檢查報告單存放點取出自己的報告單,報告中診斷意見為“右恥骨外前方占位并侵及恥骨,惡性腫瘤(如纖維肉瘤)?建議MRI檢查”。爾后鐘某曾找值班醫(yī)生詢問CT檢查報告單的相關情況。當天下午2時30分許,高某發(fā)現(xiàn)鐘某拿到了檢查報告單后坐在病床上悶悶不樂,高某即向值班醫(yī)生詢問相關情況并一直陪在鐘某身邊。下午4時,鐘某叫高某回家做飯。高某離開后,鐘某在筆記本上寫了給學校及其父母的遺書各一份,后帶著筆記本走到門診大樓11樓從窗戶跳下身亡。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曾找被告醫(yī)院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因分歧較大調解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30%的損失計人民幣128768.25元。
法院認為:鐘某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前已在贛南醫(yī)學院檢查治療,知曉其患有鼻咽癌尚未治愈,看到被告醫(yī)院的CT檢查報告后思想產生波動,但其系將近年滿18周歲的高一年級在讀學生,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應知道其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高某知道鐘某知曉報告單的診斷意見后未對其加以撫慰和開導,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因此鐘某及其監(jiān)護人均應自負相應的責任。鐘某在被告處住院治療,雙方形成醫(y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被告在管理上不盡完善,作為未成年人的鐘某可自行拿到特殊的檢查報告單。特別是被告知道鐘某看到了CT檢查報告,在高某離開醫(yī)院期間未對鐘某加以注意,讓其有機會在寫好遺書后從住院部六樓步行至門診大樓11樓跳樓身亡,在履行醫(yī)療服務合同中存在瑕疵,對鐘某的身亡應負相應責任。綜合案情,酌定被告負10%的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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