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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包夜"未得逞 因強奸獲刑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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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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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嫖娼轉(zhuǎn)化為強奸的刑事案件,一審以被告人程進先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法庭依法經(jīng)不公開審理查明,2012年9月8日凌晨零時許,家住婺源縣紫陽鎮(zhèn)江坑村的被告人程進先騎摩托車來到婺源縣城茶鄉(xiāng)東路的一美容店內(nèi),以300元的“包夜”費將該店里的張某帶走。在前往被告人程進先家的途中,張某因為害怕即向被告人提出中止“包夜”的意愿。遭到程進先拒絕后,張某則伺機冒險跳車走人,因為車速快,加上程進先既以語言相威脅,又有所防備,張某未能逃走,被程進先載著一路前行。當?shù)竭_紫陽鎮(zhèn)商校附近的馬路邊時,程進先要求張某脫衣服,并摸其胸部,第一次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接著,程進先帶張某來到中云鎮(zhèn)一夜宵攤吃夜宵,張某跪下向夜宵攤上的客人們求救,也因程進先的威脅而求救未果。張某不愿離開夜宵攤繼續(xù)與程進先同行,被程進先抓住頭發(fā)一頓毆打后,于凌晨5時許在中云鎮(zhèn)一旅館二樓房間內(nèi),被告人程進先強行脫光被害人張某的衣服,又一次與其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程進先離開旅館外出吃早點時,警告并威脅張某不許逃跑。這時,張某趁機逃離旅館來到馬路邊,攔下一輛客車正準備離開時,恰巧被程進先發(fā)現(xiàn),遭到程進先的一頓毆打后,被強行拖了下車。程進先以帶張某回縣城為借口,將張某帶到紫陽鎮(zhèn)公墓山路口附近的山上,再一次強行脫光張某的衣服,實施了性強暴。最后,被害人張某終以要“方便”為借口,翻山逃跑,并在公墓山借他人手機打電話求救。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進先往贛南方向潛逃。2013年2月12日,程進先在江西吉安火車站被抓獲歸案。
法庭上,被告人程進先稱自己只是花錢嫖娼,被害人張某是自愿行為,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自我辯護,與事實不符,法院未予采納。被告人律師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主觀上沒有強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性行為沒有違背被害人意志的辯護意見也與事實不符,法院也未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進先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依法應(yīng)對被告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司法機關(guān)掌握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由嫖娼轉(zhuǎn)化為強奸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一個人的倫理道德防線一旦崩潰,往往就是來到刑事犯罪的懸崖,隨時都有墜下深淵的危險。犯罪潛逃者,最終都難遁無形的大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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