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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餐館經營者訴城管強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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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來源:中國法院網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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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一家茶餐館被強拆后引發(fā)巨額索賠糾紛,當事人揭育秀繼對深圳市大鵬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提起民事訴訟后,又將深圳市龍崗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告上法庭。26日,這起因強拆引起的行政訴訟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開庭。
被拆的樂雅軒茶餐館位于龍崗區(qū)大鵬街道建設路與鵬新西路交界處,處在龍崗區(qū)大鵬街道中心地帶,右側是大鵬影劇院。2011年5月,龍崗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向龍崗區(qū)大鵬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發(fā)出《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稱,影劇院旁約300平方米空地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搭建蒙古包等構筑物,要求該所于2011年6月10日前拆除,否則將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011年6月,龍崗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動用挖土機將茶餐館主要部位和廚房以及蒙古包房間等經營場所拆除。
茶餐館經營者揭育秀向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深圳市龍崗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對茶餐館實施強制拆除是違法行政行為,并依法給予撤銷;判令被告行政侵權并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38萬元人民幣及利息。此外,原告還要求追加龍崗區(qū)大鵬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為第三人參加庭審。
原告認為,因涉案茶餐館經營場所和財物是原告的,而被告是針對原告的財產發(fā)出通知,與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無關,故被告將《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發(fā)給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是錯誤的,應依法撤銷。
同時,原告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如果行政單位發(fā)現(xiàn)行政相對人有非法違章建筑需要依法拆除的,必須向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書;如當事人逾期不執(zhí)行通知書,必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經過聽證、調查、取證等程序;相對人如不依法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單位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而被告在此案中僅完成上述法律程序第一步,即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通知書。因此,被告對樂雅軒餐館實施的拆除行為有違法律程序,屬違法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原告租賃的兩塊土地合約均已到期,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構筑物也未辦理相關手續(xù),依法應予以拆除,而被告在發(fā)出通知書至強拆期間,曾多次送達通知書,強拆行為合法有效。且被告的強拆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范疇,并不適用行政處罰法。被告對原告進行強拆時的財產均交由原告及其家人進行看管,并沒有造成財產損失,故原告主張要求的138萬元賠償不合法。
第三人則表示,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與原告簽訂的兩份合約均已到期,而在發(fā)出通知書至強拆期間,也曾多次進行協(xié)調,但未能聯(lián)系到揭育秀本人。
庭審中,主審法官在詢問被告代理人在強拆之前是否經過調查等程序、能否陳述調查過程、如何得知原告的兩份合約均已到期、強拆時是否對經營場所內財產進行統(tǒng)計等問題時,被告代理人均表示不了解詳細情況和細節(jié)。
此案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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