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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做生意欠債 婚后為逃債躲藏妻子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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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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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欠的債務,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償還的義務?6月26日,記者從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當天作出的一個民事判決中得到了明確的答案:不賠。
被告桂誠是田陽縣壯有緣酒家的老板,從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被告桂誠在經(jīng)營田陽縣壯有緣酒家期間,在原告廣西美樂商貿有限公司的美樂超市購買煙酒等商品173單共計貨款92890元,僅給付貨款28000元,尚欠貨款6489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桂誠向原告出具了《欠條》,限于當月月底還款20000元,剩下44890元于2011年12月底結清。2011年春節(jié)前,被告桂誠又向原告償付貨款10000元。因被告桂誠經(jīng)營的田陽縣壯有緣酒家出現(xiàn)了虧損,尚欠貨款54890元無法償還。
2012年5月11日,被告桂誠與被告黃萍萍登記結婚。結婚后,原告經(jīng)常向被告桂誠催還貨款,被告桂誠因無能力償還而外出躲債。由于無法向被告桂誠催還貨款,今年4月24日,原告向田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桂誠及其妻子黃萍萍償還貨款5489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院認為,被告桂誠與原告購買商品,有被告桂誠出具的《欠條》證實,足以認定。被告桂誠因不在約定的還款期間內履行付款義務,導致該案糾紛,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桂誠支付貨款54890元,應予以支持;被告黃萍萍與被告桂誠于2012年5月11日登記結婚,被告桂誠尚欠原告貨款的這筆債務,是在兩被告結婚之前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來承擔,被告黃萍萍不應承擔,原告請求被告黃萍萍承擔償付貨款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桂誠向原告廣西美樂商貿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489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廣西美樂商貿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黃萍萍承擔償付貨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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