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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集體“泡澡” 停車場買單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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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1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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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廣東省廣州市“水浸車”事件曾經(jīng)受到廣泛關注。4年過去了,其中20名車主與停車場經(jīng)營者之間的紛爭終于得以了斷。6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再審,對該案進行宣判:維持廣州中院判處停車場經(jīng)營人賠償20輛小轎車車主損失共計130余萬元的二審判決。
2008年6月25日,一場暴雨使得花都永發(fā)中心地下停車場嚴重水浸,導致停車場內的20輛汽車受到不同程度損毀。雙方當事人在公安部門主持下簽訂和解協(xié)議,約定相應維修費用由停車場經(jīng)營人承擔,并且明確了雙方共同委托廣州市花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價格評估。
然而,當價格評估書對車輛損毀部分的評估金額出來后,130余萬元的巨額賠償費用讓停車場的經(jīng)營人無法接受。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額產(chǎn)生了巨大分歧,由此開始了冗長的訴訟持久戰(zhàn)。該案經(jīng)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均認為20名車主應獲得賠償共計130余萬元。停車場經(jīng)營人對此表示不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支持其抗訴申請。廣東高院決定提審該案。
檢察院抗訴認為,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且維修費用與評估金額差額巨大,價格評估書不具有證明力。
廣東高院為此分別到廣東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和廣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調查,中心均認可目前針對車輛的評估定損除了《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估價員證》,沒有其他資格證書,持有該證的評估人員可以對非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因此認定本案價格評估書合法,具有證明力。
對于涉案車輛的價值部分,分別存在三種情況:維修費用比評估金額高、維修費用與評估金額一致、維修費用比評估金額低。為此,法院調閱了多方證據(jù),包括購買零配件的收據(jù)、出倉單、領料單、維修協(xié)議單等,了解到雖然大部分受損汽車車主提供的維修票據(jù)與價格評估書的評估價格不完全一致,但差額不大,且轎車的維修總金額還略高于評估總金額,亦反映評估價格的合理性,故對評估意見予以支持。
據(jù)此,廣東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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