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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法院首例判決:離婚當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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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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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當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離婚當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被告王剛、陳麗系夫妻,于1997年1月2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2011年8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2010年6月22日,被告王剛向原告張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1年8月22日,被告王剛又向原告張強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條。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60000元。
被告陳麗辯稱,其不知王剛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與王剛離婚。被告王剛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屬被告王剛、陳麗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兩被告應對50000元借款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兩被告離婚當天,被告王剛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況下兩被告在當時不可能再有共同舉債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陳麗對該款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10000元借款應由被告王剛個人償還。遂判決被告王剛、陳麗共同償還原告張強借款50000元,被告王剛償還原告張強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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