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梁江濤在勞動仲裁時,明知是偽證仍采信,作出26份虛假仲裁書,涉案總金額達200余萬元。一審法院判處他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抗訴獲支持。浙江省天臺縣檢察院21日收到終審判決書:梁江濤犯枉法仲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據(jù)了解,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枉法仲裁案。
梁江濤是天臺縣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8月,楊某等人利用自己和他人身份證,虛構了天臺某公司拖欠楊某等26名工人工資的事實,并偽造了相關工資欠條以及結算清單,然后向縣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作為首席仲裁員的梁江濤與其他仲裁人員在審理這26件仲裁案時,接受他人說情,明知該案已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所提供的材料系虛假證據(jù),卻沒有駁回仲裁申請,沒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議,對偽造的證據(jù)予以采信,并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了26份虛假仲裁裁決書,總金額達2065600元。
今年2月25日,天臺縣法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一審判處梁江濤犯枉法仲裁罪,免予刑事處罰。
天臺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梁江濤在整個犯罪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大,一審法院所認定梁江濤犯罪情節(jié)輕微與事實不符,遂依法提請臺州市檢察院抗訴。
臺州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梁江濤身為首席仲裁員,明知是偽造的證據(jù)予以采信,并違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議的情況下,違法作出了26份虛假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并已生效,涉案標的額達200多萬元,已嚴重擾亂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機關的威信及群眾對仲裁活動公正性的依賴,并對被申請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造成威脅,該枉法仲裁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法應當改判。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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