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客戶發(fā)現(xiàn)附有密碼的銀行卡被小偷盜走后,便立即到銀行請求掛失,說明情況并當即表示“我著急,我著急”,但由于工作人員未盡到提示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采取緊急方式掛失。結果在辦理掛失期間,卡里的錢被部分支取。錢在辦理掛失期間被支取誰擔責?2013年5月20日,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虎林市郵政支行賠償原告康忠14000元。
2012年2月17日,原告康忠(化名)在被告虎林市郵政支行辦理銀行卡開戶手續(xù)。同年10月16日中午,原告與朋友在虎林市一飯店用餐期間,錢包被盜,錢包內(nèi)裝有包括在被告處辦理的銀行卡等共計五張卡、原告的身份證及銀行密碼。原告用餐后發(fā)現(xiàn)錢包被盜,于同日13時1分41秒到被告營業(yè)廳辦理掛失手續(xù),13時13分12秒對丟失銀行卡進行余額查詢,卡內(nèi)存款為120555.66元,并未丟失。13時17分57秒掛失手續(xù)辦理完畢,此時卡內(nèi)存卡余額顯示為106555.66元,被小偷盜取14000元。通過公安機關提供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該筆款項于10月16日13時13分58秒至13時17分57秒被小偷在密山市東安街支行ATM機分7次,每次2000元盜取。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被盜取的存款14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表示其不存在過錯,不同意賠償。
在訴訟中,被告虎林市郵政支行辯稱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是由其自身對密碼保管不善而密碼泄漏造成的;原告只是說“我著急、我著急”,但并沒有提出要求緊急掛失,而且在填寫掛失申請書時自行選擇的正式掛失,被告營業(yè)員在業(yè)務操作上不存在過錯,也沒有不及時作為的行為,所以被告也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另外,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個人開戶協(xié)議及綠卡章程,持卡人有妥善保管綠卡及密碼的責任,因自行保管不善而密碼泄漏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掛失手續(xù)辦妥前,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領的,郵儲機構不負有責任,所發(fā)生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因此,被告認為自身無過錯,無需擔責。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銀行之間成立了儲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銀行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原告在發(fā)現(xiàn)錢包丟失時,及時到被告虎林市郵政支行辦理掛失手續(xù),且在辦理過程中經(jīng)查詢,卡內(nèi)存款并未被小偷盜取,考慮到銀行的專業(yè)性,對于顧客的緊急事項應做緊急辦理。原告向被告單位工作人員說明儲蓄卡被盜時,雖然沒有明確提出要求“緊急掛失”,但被告認可原告表示“我著急,我著急”,針對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工作人員應及時啟動緊急掛失程序,或提示原告選擇最快速、最便捷的掛失方式,而被告對此未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虎林市郵政支行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據(jù)此作出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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