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在街上撿到別人的身份證,隨后利用他人身份在兩次乘坐火車的過程中進行盜竊。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過審理以盜竊罪判處鮑某有期徒刑一年,鮑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鮑某申請撤回上訴。2013年5月16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鮑某盜竊一案進行宣判,裁定準許鮑某撤回上訴。
2012年12月19日上午,T8次列車上的一名旅客找到乘警報案稱背包內(nèi)的8400元現(xiàn)金被盜。乘警到其包房內(nèi),將剩余三名旅客控制。在其中一名自稱為“馬某”的旅客身上翻出現(xiàn)金11400元,“馬某”說是女朋友給的。乘警與“馬某”的女友聯(lián)系,其女友答復只給過3000多元。謊言被戳穿后,“馬某”向乘警交代了在火車上盜竊8400元的事實。隨著案情的深入,“馬某”的真實身份和另一起犯罪事實也浮出水面。2012年12月4日凌晨,乘坐2195次列車的旅客劉某放在鋪位下面一個價值400余元的黑色行李箱不翼而飛,錦州鐵路公安接到報案后,通過實名制火車票的線索,發(fā)現(xiàn)劉某相鄰鋪位的“馬某”有作案嫌疑,到馬某住所地進行調(diào)查,馬某答復其身份證已經(jīng)丟失了一段時間,此時,錦州鐵路公安得知北京鐵路公安也破獲一起“馬某”身份盜竊的案件后,趕赴北京提訊嫌疑人,“馬某”在相關的事實證據(jù)面前,只得承認其真實身份為鮑某,其在街上撿到馬某的身份證后,就冒用該身份進行活動,對盜竊黑色行李箱的事實亦供認不諱。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定鮑某兩次共盜竊8800余元。因此,判決被告人鮑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鮑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經(jīng)過對上訴人鮑某進行法律釋明工作,鮑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經(jīng)審查,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意其撤訴請求?,F(xiàn)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