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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受害賠償標準惹爭議 法院判決按勞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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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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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到磚廠做維修工,不了卻發(fā)生了安全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因賠償標準發(fā)生爭議,雇員無奈之下只得將雇主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梅城法庭依法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shù)陌讣?,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按照原約定工資獲得賠償,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2012年農歷正月初五,原告受雇到兩被告夏某、林某合伙開辦的磚廠做機械維修工,雙方約定月工資4500元。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2年3月14日上午9時左右,原告在磚廠調試攪拌機皮帶時,不慎被運轉的皮帶絞傷右前臂,當即由被告送至安化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搶救,并于當日轉送至長沙“解放軍第163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7天。之后轉回安化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住院25天后出院。2012年7月23日,原告的傷經(jīng)益陽市明鏡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七級傷殘,拆除外固定架,二期醫(yī)療費3000元左右,全休一個月。后原告多次找到兩被告要求賠償,兩被告表示同意賠償,但是兩被告不同意按照原告工資收入標準進行賠償,經(jīng)當?shù)厮痉ㄋ啻握{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將兩被告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后,梅城法庭三次開庭進行審理,第一次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不服,并申請對原告的傷重新鑒定,后經(jīng)益陽市萸江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構成七級傷殘,誤工損失自受傷之日開始為240日,1人護理期間為60日,拆除外固定支架的醫(yī)療費用為3000元左右,醫(yī)療及護理期限為14天。第二次開庭時,被告表示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但是對原告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存在異議,不同意按照原告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協(xié)議。第三次開庭,法院依據(jù)原約定工資4500元/月最終認定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72665元。另因原告系機械維修工,理應知道在維修過程中不應帶電作業(yè),卻在操作時沒有切斷電源,因此,原告應當對自己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承擔30%的次要責任,故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120865元,除已支付69005元,還應支付51860元?! ?BR> 該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成功執(zhí)行和解,被告主動找到原告賠償了其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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