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始我們不懂法,感覺花錢買個小孩兒養(yǎng)了幾年,有感情了,被你們公安局的人解救走,感覺太虧,想向小孩兒的親生父母要些撫養(yǎng)費,所以我們才想著法兒阻礙你們解救?!焙幽鲜⊙咏蚩h公安局偵破一起拐賣兒童案件,民警在前往被拐兒童收買人家中解救該女童過程中,收買人王艷因阻礙解救行動被刑事拘留后向公安機關作出如上供述。日前,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拐賣兒童案件作出公開宣判,出賣孩子的親生父母被判處刑罰。引人注意的是,被拐賣孩子的收買人王艷因阻礙解救兒童被法院以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刑法》第241條明確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這一條里還有一款規(guī)定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作出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等行為的,將以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但是其中也提到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買來的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或沒有阻礙解救行動的,往往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以批評教育為主。該案中,收買被拐兒童的王艷在公安機關解救時進行了阻礙,因此,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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