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被錯掃而多支付了貨款,要求退貨的孫老先生卻未能得到家樂福公司優(yōu)質、便利、高效的服務。雖然最終退了款,但是該公司慈云寺店堅持不再出具購物小票,還報警處理此事。此過程令孫老先生受到嚴重傷害,為此,他將家樂福公司及處事不當的慈云寺店工作人員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萬3千余元,并要求公開道歉。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孫老先生起訴稱,2012年3月13日上午,原告到家樂福慈云寺店購物,結賬后發(fā)現一個烤腸掃描了三次收取三倍價款,便找到該店服務臺工作人員李女士請求核實,但多次請求核實未果。后經該店兩名工作人員核實,退還了原告上述烤腸多收的價款,但收走了購物小票。原告請求李女士退還購物小票,李女士堅持不給,并稱店內規(guī)定退還多收價款后,購物小票就不給顧客。協(xié)商未果,李女士便要離開服務臺,原告拉住李女士胳膊讓其退還購物小票,李女士順勢坐到地上,大喊原告打人,并報110和120。原被告雙方被派出所帶去談話。在此過程中,原告因受嚴重刺激后渾身哆嗦、站立不住,被120緊急送往醫(yī)院急救。
原告孫老先生認為,給顧客購物小票是被告家樂福公司的法定義務,索取購物小票是原告的權利。被告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并嚴重刺激原告,致使原告身體和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因此,原告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3033.94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在家樂福慈云寺店內張貼道歉公告10天)。
被告家樂福公司、李女士答辯稱,2012年3月13日上午原告的妻子在家樂福慈云寺店購物結賬的時候,收銀員誤將商品掃描三次,員工發(fā)現后表示可以退回多收的部分,并解釋根據家樂福慈云寺店的工作程序,如果有退款的話,需要將購物小票留存在店內,但會將復印件發(fā)給顧客,但原告堅持要求將原件取回。其間,原告情緒激動,行為過激,李女士一直控制情緒,沒有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后李女士想要離開,原告拉扯致其倒地。后李女士去醫(yī)院檢查,多處軟組織挫傷。此事經派出所調查,雙方在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次性了解糾紛,且當場履行完畢。綜上,被告認為對原告沒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中查證,由于原告對調解協(xié)議不滿意,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該調解協(xié)議書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家樂福公司下屬的超市重復收取孫老先生的購物款項,違背了相應的義務,應退回多收款項并向其出具符合其實際購物情況的小票。而家樂福公司執(zhí)意收回購物小票原件的行為導致原告和被告工作人員李女士發(fā)生沖突,原告因情緒激動突發(fā)疾病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被告應承擔原告因治療疾病所發(fā)生的費用。家樂福公司未能提供優(yōu)質、便利、高效的服務是導致此次糾紛的起因,為了督促被告改善工作方式,提升服務質量,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將道歉內容在慈云寺店進行張貼的請求予以同意。而孫老先生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無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家樂福公司向孫老先生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其慈云寺店內張貼道歉公告不少于十天;同時判決家樂福支付孫老先生醫(yī)療費3033.94元,駁回了孫老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宣判后,家樂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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