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事沒談成,反而因彩禮返還問題產(chǎn)生了矛盾,本來相親相愛的兩人最終對簿公堂。為了彩禮的事,原告謝艷芳及其父親多次到被告何神保家要求返還彩禮,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被告情激之下,端起尿桶往原告及其父親身上潑尿,引發(fā)了一起侵犯名譽權糾紛。近日,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令被告何神保分別向原告謝艷芳及其父親各賠償1000元,共計2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謝艷芳與被告何神保自初中開始相識戀愛,于2010年3月11日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辦結婚酒席當天,雙方家長便發(fā)生矛盾,被告稱原告謝艷芳父親瞧不起他家境貧窮,結婚當天仍在勸說女兒離開他,這次矛盾讓本該和睦相處的兩親家“結了梁子”。2010年7月9日,原告謝艷芳生育一男孩,兩家關系變得緩和。2011年初,原、被告因生活壓力雙雙外出打工,由于工種不同,小兩口被迫兩地分居。因為被告何神保家中條件困難,無力撫養(yǎng)小孩,在此期間小孩由女方父母撫養(yǎng),此后因為照顧小孩造成的麻煩和生活開支,原告謝艷芳父母頗有怨言,兩方家庭再次發(fā)生矛盾,此次原告謝艷芳聽從父母的勸說離開被告家中。
2012年2月21日,原告謝艷芳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何神保離婚,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調(diào)解離婚,婚生小孩何小睿隨原告生活,原告借被告父親的15000元抵作被告支付給小孩的撫養(yǎng)費,原告無需償還,被告享有小孩的探視權。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在信用社貸款,原告作為擔保人共貸款20000元,用于購買被告父親保險,由被告何神保償還。原、被告結婚時原告的嫁妝:微波爐、電冰箱各1臺歸原告所有。收到調(diào)解書后,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取回彩禮,但遭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拒絕,被告要求原告按風俗出家門時“放鞭炮”,并要求“扯紅布”掛在被告家門口,寓意告知鄰里“媳婦出門,要嫁給別人”,原告方能取回彩禮,此舉對女性有一定羞辱性,原告當即拒絕。此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要求返還彩禮,均遭到拒絕。2012年9月23日,原告及原告父親再次到被告家中要求被告按照調(diào)解書內(nèi)容履行義務,返還彩禮,雙方發(fā)生激烈爭吵,被告情緒激動難以控制,端起屋外的尿桶往原告及原告父親身上潑尿。事發(fā)后,兩原告到派出所報案,經(jīng)多方調(diào)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兩原告將被告何神保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潑尿,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造成原告精神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原告主張賠償數(shù)額過高,且原告方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法院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以及當?shù)氐纳钏降纫蛩睾?,為消除影響,定分止爭,遂作出了被告賠償兩原告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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