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賣一套農村房產,原本沒有血緣關系的兩人互認親戚,好讓買方遷戶口、做交易。孰料正當她們打著如意算盤時,房產價值的變化讓這對“親戚”立即有了間隙。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秀峰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
村民與買房者“認親”
事情要從2005年說起。何海鳳是甲山村居民,郭慶怡是一事業(yè)單位女職工,兩人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因為一樁買賣攀起了親。
何海鳳那一年76歲,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棟3層樓的自建房。郭慶怡想把這套房買下來,何海鳳也愿意賣,可問題是,郭慶怡是城鎮(zhèn)戶口,何海鳳是農村戶口,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兩人不能進行農村房產交易。
為了促成買賣,郭慶怡與何海鳳想了個辦法:那一年的7月,何海鳳向甲山村委打報告,稱自己年事已高,想讓“侄外孫女”郭慶怡把戶口轉到她身邊,照顧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幫她看管“私產”。
兩個月后,郭慶怡也向甲山村委打報告,表示要照顧“姨婆”,請村委批準她把戶口轉到何海鳳戶口所在地。不久后,申請得到了甲山村委及村民小組的同意,隨后又得到了甲山街道辦事處的準許。郭慶怡的戶口很快從市區(qū)遷入甲山村委。
郭慶怡“攀親落戶”后,于2006年1月與何海鳳簽訂了《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兩人約定以3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轉讓給郭慶怡。簽約后,郭慶怡先后支付了23萬元,何海鳳則搬出房子,把房子交給郭慶怡使用。
房屋“升值” 賣房人反悔
何海鳳和郭慶怡成了假親戚,但沒過多久,她們就“明算賬”了。
一方面,雖然兩人簽訂了《農村房屋轉讓合同》,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xù)卻一直沒能辦下來。另一方面,2012年5月,郭慶怡所購買的房產有一部分要拆除,為此,拆遷人與郭慶怡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郭慶怡領到了2萬余元的補償款。7個月后,房產又面臨整體拆遷。
經相關部門評估,該房屋市場價格共計60萬余元,根據(jù)協(xié)議書,拆遷人將用市內一套相應價值的安置房與房屋產權人進行產權調換,此外,產權人還將得到房屋附屬物的拆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提前搬遷獎勵等共計9萬余元。見房屋的價格已經翻了一倍還多,何海鳳要求郭慶怡返還房屋,但遭到拒絕。
法院:雙方都要承擔過錯
為了拿回房屋,何海鳳來到法院起訴郭慶怡。
何海鳳訴稱,自己與郭慶怡簽訂的《農村房屋轉讓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她拿出城區(qū)建設局出具的《證明》,證明郭慶怡屬城鎮(zhèn)居民臨時遷入甲山村的掛靠戶口,并非甲山村正式村民,她與郭慶怡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該局因此未準許辦理該房屋產權的變更手續(xù)。何海鳳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拆遷所得的安置房及拆遷安置補償款均歸她所有,并要求郭慶怡將已領取的2萬余元補償款返還給她。
郭慶怡應訴后,將自己與何海鳳私下立約的事和盤托出。郭慶怡表示,兩人簽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是有效的,她對該房產享受所有權。
秀峰法院審理認為,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郭慶怡的戶籍是臨時遷入甲山村的掛靠戶口,并非享受和承擔甲山村正式村民權利義務的主體,所以其購買農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行為違反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屬性。郭慶怡與何海鳳簽訂的《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屬無效協(xié)議。
同時,何海鳳與郭慶怡在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時,均明知郭慶怡不具備受讓房產的資格,因此對于該轉讓協(xié)議無效一事,雙方應承擔同等過錯。法院一審判決,何海鳳返還郭慶怡購房款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費用23萬余元,而安置房及9萬余元的拆遷補償款歸何海鳳所有,同時,何海鳳賠償郭慶怡被拆遷房屋的增值款損失18萬余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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