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失火案,75歲的被告人李某因犯失火罪,雖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過火村民的諒解,但拖著病體的他仍要接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在玉屏村“石眼塘”附近耕種責任地燒火土灰時,因風力太大,引發(fā)了森林火災,燒毀了附近三甲村、六甲村、玉屏村的森林。經(jīng)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196.4畝,其中有林地99.6畝、宜林地27.1畝。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森林管理法規(guī),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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