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木樂法庭外,陣陣腳步聲、歡笑聲由遠而近,原來是木樂鎮(zhèn)羅賢村16隊、19隊的村民們又來了,村支書拉著法官的手熱淚盈眶,激動地說:“你們真是名符其實的人民法官啊,調解結案維護了村民的利益,實現(xiàn)了司法公正、司法為民!木樂法庭的法官真了不起!”
2006年6月1日,在大多數村民不知情,沒有經過木樂鎮(zhèn)羅賢村16隊、19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通過的情況下,羅賢村16隊、19隊的隊長私下和江賢柱、黃玉華簽訂了一份《林業(yè)用地承包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以每畝22元的價格將16隊、19隊所有的一幅林地承包給江賢柱、黃玉華植樹造林,進行林木經營。江賢柱、黃玉華隨即整理林地,在林地中種上了按樹苗。隨著按樹苗漸漸的長大,村民們慢慢發(fā)現(xiàn)林地已被他人私下承包,于是派代表多次與江賢柱、黃玉華協(xié)商,但均未得到合理解決。憤怒的村民一紙訴狀將承包方江賢柱、黃玉華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羅賢村16隊、19隊的隊長私下和江賢柱、黃玉華簽訂的合同書為無效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涉及主體特殊、影響面大,如果直接通過判決的方式審理案件,未必能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經過調查了解之后,法官發(fā)現(xiàn)林地上的林木已經長成,可以出售,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如果單純的判定合同無效,就無法實現(xiàn)林地的最佳經濟效益。兩被告既無法履行合同,享受合同帶來的利潤和效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村民們也并不十分反對將所屬林地發(fā)包,只是不認可16隊、19隊隊長私下和江賢柱、黃玉華簽訂的合同書。如果提高林地承包的價格,村民們還是愿意重新簽訂合同,將所屬承包地承包給兩被告經營??吹郊m紛有和解的可能,承辦法官立即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并確定了說服原告對被告給予一定的補償,促使原被告重新訂立合同,使被告實現(xiàn)林地效益,減輕合同無效帶來的損失的同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調解思路。
調解過程中,法官向雙方分析案情,勸說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共同把林地的效益實現(xiàn),以求共創(chuàng)雙贏。村民們十分配合,表示如果兩被告同意將林地承包價格上調,并補足這些年的價差即66584元,即同意兩被告繼續(xù)承包林地。但是被告對此調解方案明確表示反對。他們認為《林地承包合同書》是在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已履行了六年之久,可見原告對合同的簽訂是確知且統(tǒng)一的。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屬于違約行為。
針對雙方爭執(zhí)不休的法官再次耐心地向被告說明案情,分析利弊。林地已具有客觀的經濟效益,繼續(xù)承包林地,是其繼續(xù)實現(xiàn)利潤的基礎,如果談不下,原告不再繼續(xù)與其訂立承包合同,那其所承擔的損失是要考慮的,原告提出的方案未必不是一個雙贏的好方法,希望其從長遠打算慎重考慮。最后,經過多次調解協(xié)商后,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調解方案,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并出現(xiàn)了開頭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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