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誤將10萬現金匯入他人帳戶,要求收款人林某返還被拒后,不得不將其起訴至法院。近日,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并判決林某返還戴某1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從戴某起訴之日起計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2012年3月6日,戴某通過銀行轉帳方式誤將10萬元匯入素不相識的林某帳戶,當戴某發(fā)現匯錯款后,當即通過銀行查詢等方式了解到林某相關個人情況,并多次打電話與林某商量當面解決這件事件,但林某均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戴某只得以林某不當得利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并申請財產保全,后經法院查詢并凍結了誤匯入款的林某帳戶,但該戶頭僅剩余200多元,同時凍結了其另外兩個戶頭的現金6萬多元。訴訟中,林某辯解戴某妻子曾向其借款10萬元,故有匯款用于歸還借款一事;但經庭審核實,該辯解無法成立,林某也不認識戴某夫妻。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林某辯解自相矛盾,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與戴某存在因借款而還款的關系,且雙方互不認識,亦無任何經濟往來,故林某收取了戴某轉帳匯款應予返還,并應支付從戴某起訴之日按銀行利率計付利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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