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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干部借危房改造收“好處費”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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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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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林各族自治縣三村干部在協(xié)助政府開展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間,分別收受賄賂。日前,被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蘇正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韋玉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被告人韋國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訟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蘇正國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間,分別收取吳卜小芳等13名村民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3800元。2011年,被告人蘇正國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間,伙同被告人韋玉良分別收受羅友新等5名村民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被告人韋國良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間,分別收受韋國昌等8名村民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正國、韋玉良、韋國良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農(nóng)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合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玉良有自首情節(jié)與事實不符。經(jīng)查,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韋玉良具有投案情節(jié)。反貪機關掌握線索后對被告人蘇正國、韋國良、韋玉良受賄一案立案偵查時間為2012年8月26日,對被告人韋玉良第一次訊問時間為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韋玉良雖主動供述,但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或者交代的是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事實,均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被告人韋玉良的自首情節(jié),法院不予認定。
被告人蘇正國指使被告人韋玉良收取“好處費”,被告人韋玉良積極向危房改造群眾收取或索取,所收取的五戶共計人民幣20 000元,應為被告人蘇正國、韋玉良共同受賄。被告人蘇正國、韋玉良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應以主犯論處。被告人蘇正國、韋玉良、韋國良受賄的犯罪行為均有索賄的性質(zhì),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蘇正國、韋玉良、韋國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在檢察機關立案調(diào)查本案后,主動將所收賄款退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蘇正國辯稱收取王卜賢、王功華、唐卜界、王卜丫四戶共4000元是代收上交給鄉(xiāng)政府的建房保證金,不是受賄。經(jīng)查,無證據(jù)證實存在上交鄉(xiāng)政府建房保證金的事實,且與王卜賢、王功華、唐卜界、王卜丫等部分證人的證言不符,其辯解法院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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