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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貨物不翼而飛 貨運公司被判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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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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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上電腦供貨商劉先生通過貨運公司托運,不想筆記本電腦卻遭人冒領。劉先生與貨運公司協(xié)商不成,便訴至法院,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貨款7.2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貨運公司賠償劉先生3.6萬元。
劉先生訴稱,2012年7月30日其與某貨運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貨運公司將7件筆記本電腦(每件內(nèi)裝兩臺)運往山東濟南。筆記本電腦交付貨運公司后,因聯(lián)系不上購買方,覺察網(wǎng)上購買人有疑,劉先生于2010年8月2日電話通知貨運公司的濟南分部,通知貨物公司不要放貨,并將托運的該批筆記本電腦返回北京,貨運公司告知其已將電腦返回北京。但當劉先生去提貨時,發(fā)現(xiàn)根本不是他的那批貨。貨運公司解釋稱貨物已在濟南被別人提走。由于貨運公司擅自將其貨物發(fā)放給其他人,劉先生要求貨運公司賠償其該批筆記本電腦的貨款7.2萬元,并提供貨物出庫單證明電腦價值。
貨運公司辯稱,在接到劉先生通知不讓放貨前,其已經(jīng)接到自稱劉先生公司的人的電話要求放貨。貨物確實丟失了,且已經(jīng)報案了,但一直沒有破案。另外,該公司承運的貨物要求貴重物品要做聲明,但是劉先生并沒有聲明托運貨物為貴重物品,也沒有繳納保價費,所以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貨運公司出具的運單,具有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除有關賠償?shù)臈l款外,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民事合同。貨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承運的貨物已經(jīng)丟失,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貨物托運人是否上保險及保價應由其自行決定,承運人無權提出強制性的要求。運單上有關賠償?shù)母袷綏l款,貨運公司無證據(jù)證明與劉先生協(xié)商,也無證據(jù)證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劉先生盡提示和說明義務,限制了承運人的責任,對托運人沒有約束力。并且貨運公司在履行運輸協(xié)議內(nèi)容過程中,未對收貨人身份進行有效核實,且無證據(jù)證明接到劉先生電話要求放貨,故在貨物交付過程中,未盡到足夠地審查注意義務,導致貨物被他人冒領,對貨物的丟失存在重大過錯,更不能以該項格式條款免除其賠償責任,應賠償由此給劉先生造成的損失。劉先生主張其委托貨運公司托運的這批丟失的貨物貨值,貨運公司對此也不予認可。由于劉先生無證據(jù)證明在委托貨運公司托運貨物時已聲明其所托運貨物的價值,在訴訟中提供的出庫單是其單方自行制作的單據(jù),不能作為證明其貨物價值的唯一依據(jù),故劉先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被丟失貨物的價值,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對賠償數(shù)額予以酌定。最后,法院判令貨運公司賠償劉先生三萬六千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貨運公司主動向劉先生賠付了相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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