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的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從2010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丁行夫非法把處理化工廢料的生意介紹給魏德六(已判刑),魏德六又聯(lián)系魏洪奎(已判刑)。后魏洪奎多次從江蘇省某化工廠和安徽省某化工廠拉回化工廢料30噸左右,分別傾倒在該市大通區(qū)上窯鎮(zhèn)外窯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園等地并進行掩埋。經安徽省環(huán)境檢測中心站檢測,化工廢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屬中度毒性的危險廢物。截至2012年6月1日,上窯鎮(zhèn)政府為轉移、處理化工廢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為受污染影響的群眾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費285萬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丁行夫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法院認為,上訴人丁行夫違反國家規(guī)定,伙同他人非法處理化工廢物,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丁行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丁行夫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丁行夫能積極賠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作出如上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