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父子倆為貪財謀利,在從事魷魚、豬皮、海帶、豆腐皮等干貨加工過程中,為了使這些食品看上去鮮亮好賣,虞某父子倆竟把福爾馬林(甲醛溶液)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xué)物質(zhì)摻入食品中進行加工。近日,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對被告人虞某父子倆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的刑事處罰。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虞某父子倆自2011年10月1日以來,在玉山縣冰溪鎮(zhèn)鐵路林場租了一處廠房,從事魷魚、豬皮、海帶、豆腐皮等干貨加工,為了非法謀利,虞某父子倆在明知甲醛有毒的情況下,仍將甲醛摻入在食品中加工使用,并將加工好的食品拉到市場銷售,從中非法獲利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虞某父子倆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決。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我院判決的首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1年5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處罰,一旦構(gòu)罪就將面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