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因借款而先后給張某寫下兩張欠條,內容載明:“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向張某借款50000元(伍萬元整)人民幣”,“因本人購房特向張某借款60000元(陸萬元整)人民幣”,李某均在兩張借條落款處簽字認可。后張某持借條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李某向張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1萬元。
張某訴稱,李某以做生意需周轉資金及購房為由找到自己,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5萬元,于2010年6月16日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條。但李某在收到款項后一直沒有償還上述款項,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償還借款11萬元。
李某辯稱,自己于2010年4月玩牌時輸錢,就跟張某借了2萬元的高利貸,借款時雙方約定利息為每天1000元,因自己未償還上述款項,故分別于同年4月和6月向張某出具了兩張欠條,載明借款金額分別為5萬元和6萬元。張某實際只借給自己2萬元,剩余的9萬元都是利息,而且自己已經(jīng)向張某償還了2萬元,故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市一中院認為,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李某辯稱雖然欠條約定兩次借款金額共計11萬元,但張某實際出借金額僅為2萬元,剩余9萬元均為高利貸,并且自己已經(jīng)償還了2萬元欠款。但是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無法否認李某所簽借條的真實性,故李某所主張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法院對李某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張某的債權主張證據(jù)充分,應當?shù)玫街С?。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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