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謝某把公司的財產當作自家的財物隨意變賣,變賣款據為已有,觸犯了刑律。日前,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謝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謝某在擔任永州光華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寧遠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分別于2011年4月、7月、9月將分公司的三臺南駿牌農用車以人民幣77600元、63400元、61600元的價格賣給鄧某、李某、何某,共收得購車款202600元。被告人謝某未將此款交至永州光華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而是用于賭博揮霍與其他開支。案發(fā)后被告人已退出一部分購車款,剩余購車款已達成還款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務非法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且非法所得的購車款已退出一部分,剩余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求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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