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縣一男子曾因三次賭博被蘇州公安機關三次行政處罰,處罰后還是難耐賭“癮”,再次在他人家中賭博,不料又被抓現(xiàn)行。當?shù)毓矙C關對該男子遂作出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行政處罰。男子不服起訴勞教委,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2012年12月31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維持了當?shù)毓矙C關對原告程民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決定。
原告程民系河南省固始縣人,在蘇州務工多年。2012年9月5日下午,原告程民在江蘇吳江市盛澤鎮(zhèn)龍橋新村梁祿家中,伙同他人以硬牌筒子“斗?!毙问竭M行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F(xiàn)場查獲程民賭資5000元,無主款31400元。
2012年9月6日,吳江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程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2012年9月14日,被告蘇州市勞教委向原告送達權利告知書,原告主動放棄要求聆詢的權利。2012年6月19日,吳江市公安局撤銷了對程民的治安行政處罰。同時,被告蘇州市勞教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及國務院《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決定對程民收容勞動教養(yǎng)一年;勞動教養(yǎng)期限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原告程民以被告蘇州市勞教委未明確告知權利、對其給予勞教處罰過重等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勞教處罰決定。
法院另查明,原告程民此前曾因賭博被治安行政處罰三次。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程民參與賭博有其本人供述,同案人員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其參與賭博的事實清楚;且其曾因賭博被多次治安行政處罰。原告程民的違法行為應受到一定的教育懲處。被告蘇州市勞教委對其作出勞動教養(yǎng)前履行了合議、審核、聆詢告知等相關程序,被告作出勞動教養(yǎng)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并無不當。因此,被告對原告程民作出勞動教養(yǎng)一年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依法予以維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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