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購買了陳女士的二手豐田轎車一輛,給付車款后,陳女士一直拒絕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徐先生將陳女士起訴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解除二人的買賣合同并返還購車款。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徐先生起訴稱,2012年6月4日,原告購買被告的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原告給付被告購車款144 000元,被告承諾積極配合原告辦理該車輛過戶手續(xù)。原告付款后,被告將車輛交付原告,原告花費5000元為車輛進行了全面噴漆(因車輛四周劃痕很多)。被告在中信銀行欠有7萬余元購車貸款,當(dāng)天原告已在其還貸卡上存了錢但原告在銀行劃款前又把錢取走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絕辦理。因車輛未過戶嚴(yán)重影響原告的使用,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2、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144 000元、賠償修理費5000元;3、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6月4日至實際支付之日;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我同意返還車輛。
被告陳女士未到庭亦未答辯。
法院認(rèn)為,當(dāng)事人應(yīng)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當(dāng)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義務(wù)的,對方當(dāng)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徐先生與陳女士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yīng)依約履行合同義務(wù),徐先生應(yīng)履行支付購車款的義務(wù),陳女士應(yīng)履行交付車輛及協(xié)助辦理過戶的義務(wù)?,F(xiàn)陳女士未依約履行協(xié)助辦理車輛所有權(quán)過戶的義務(wù),構(gòu)成違約。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及賠償修車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涉案車輛由徐先生實際使用、徐先生享有使用利益,故對其主張的利息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車輛的返還,由法院一并予以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解除徐先生與陳女士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陳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徐先生購車款十四萬四千元;徐先生于收到前述款項之日返還陳女士的豐田轎車一輛;駁回徐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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