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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陽、新疆伊寧公開宣判兩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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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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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湖北省襄陽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寧市人民法院對兩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熊毅、王建疆有期徒刑四年和五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熊毅為阻止債主熊某某向其索債,通過網(wǎng)絡虛擬一座機號碼,于2012年8月30日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熊某某乘坐的從襄陽飛往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ZH9706航班上有爆炸物,導致該航班迫降武漢天河機場,造成深圳航空公司直接經(jīng)濟損失175098元,間接經(jīng)濟損失30673元,并導致武漢天河機場9個其他航班緊急避讓,地面待命的航班全部停止起飛。
被告人王建疆因與朋友嚴某存在感情糾葛和經(jīng)濟糾紛而對嚴某懷恨在心,遂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獲取了嚴某的身份證照片制作出嚴某的假身份證,并利用假身份證辦理了移動手機號碼。2012年10月8日,王建疆以嚴某的名義用該移動手機號碼向新疆烏魯木齊市民航客服中心和烏魯木齊市民航派出所謊報恐怖信息,導致由伊斯坦布爾經(jīng)烏魯木齊飛往北京的南航CZ680航班迫降蘭州中川機場,造成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新疆分公司直接經(jīng)濟損失28萬余元。
被告人熊毅、王建疆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使正常飛行的民航班機中途迫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應依法懲處。襄陽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和伊寧市人民法院分別根據(jù)被告人熊毅、王建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和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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