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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領510元獨生子女費被解雇 起訴公司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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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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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兒女雙全,卻謊稱膝下只有獨子,使用假證向公司申領獨生子女費。這名貪小便宜的員工被公司解雇,經(jīng)仲裁后還不服氣,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2011年7月,劉某應聘到浦東金橋一香精公司的日化香精部擔任操作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入職時,公司要求提交員工信息登記表。除配偶外,劉某在“家庭成員”中只填寫了2003年出生的兒子的相關信息,并附上了偽造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復印件。
其實,劉某不僅有兒子,還有一名女兒。他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向公司申領獨生子女費。公司為此共計向劉某發(fā)放了17個月的獨生子女費510元。然而紙里包不住火,公司在獲悉劉某偽報獨生子女的情況后,于2012年6月15日解除了和他的勞動合同,并追回了510元獨生子女費。
劉某認為,自己的行為雖有不當,但還沒有嚴重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6月27日,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30元,未獲支持,劉某于是向法院起訴。
該公司提出,公司依照規(guī)章制度解除與劉某的合同,并無過錯。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guī)定,員工有“損害公司利益的各種欺騙行為,如虛報公司所需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或提供假情況等弄虛作假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劉某入職時簽收了《員工手冊》,表明他同意和接受其中條款,因此,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內(nèi)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香精公司有關員工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欺騙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于法不悖,應為有效。劉某為謀取自身利益,在申領獨身子女費的問題上進行欺瞞,不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也違反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負的忠誠義務,損害了雙方間的人格信用關系,可認定為性質(zhì)嚴重。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jù)。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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