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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債未果囚禁他人 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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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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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但追債卻不能用錯方法,一旦觸犯法律底線,就會惹來牢獄之災(zāi)。11月25日,因追索債務(w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陳某與唐某,一審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陽朔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四個月。
今年3月3日,趙某向陳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經(jīng)陳某多次追還未果。2012年8月17日21時許,陳某來到趙某的住處,繼續(xù)向其追討借款未果后,陳某遂一直在該住處看守趙某,逼迫其還錢。次日15時許,陳某打電話給唐某,讓其到該住處協(xié)助看守趙某。期間,趙某數(shù)次想外出均遭到二人阻攔。8月19日8時許,趙某打電話報案,陳某與唐某在該處等候公安人員出警時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唐某合伙為索取債務(wù),采用拘禁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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