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金女士涉嫌詐騙一案,袁先生找到北京一家律所聘請了律師,為妻子提供法律服務。官司結(jié)束了,袁先生卻拖著17000元律師費遲遲不肯支付。該律所將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律師費。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律所的訴訟請求。
原告律所訴稱,2011年2月16日,袁先生因其妻金女士涉嫌詐騙一案,聘請我所律師為其妻提供法律服務,雙方簽訂的委托協(xié)議約定,律師費用為20000元,代理期限為一審結(jié)束;我方依約定履行后,袁先生未支付約定的律師費用;同年5月26日,其承諾7月底還清,但僅支付3000元,仍拖欠17000元未支付,現(xiàn)訴請法院判令袁先生償還所欠律師費17000元,案件訴訟費、公告費由袁先生負擔。
被告袁先生未進行答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袁先生與律所簽訂委托協(xié)議,約定由律所指派該所司律師擔任袁先生之妻金女士的辯護人,律師費用為20000元,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至一審結(jié)束止。4月28日,金女士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被公訴,律所的司律師擔任金女士的辯護人。5月26日,袁先生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給律所出具還款計劃一份,確認其拖欠律師費18000元,同意自5月26日起10日內(nèi)還款2000元,20日內(nèi)還款5000元,7月底還清全部欠款。截至起訴之日,袁先生共支付律師費3000元,余款17000元未支付,現(xiàn)其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及傳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袁先生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律所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委托義務,袁先生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其未依約支付全款沒有合理理由,故對律所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法院依法向袁先生公告送達訴狀及傳票,其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綜上,法院缺席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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