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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nèi)丈夫包工程欠款 離婚后妻子被判連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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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9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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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邱某2008年11月2日登記結(jié)婚,于2011年6月3日登記離婚??墒墙?,離婚一年后的李某平靜的生活被前夫邱某的債務(wù)人莫某的一紙訴狀打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樂縣人民法院于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來前夫邱某在平樂縣從事建筑業(y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因建設(shè)工程的需要,共欠下原告莫某材料款27192元。后經(jīng)原告莫某數(shù)次催促被告邱某還款,邱某都避而不見,于是遂訴至平樂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與邱某連帶償還欠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李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與邱某現(xiàn)在已經(jīng)離婚一年多。本人沒有參與過被告邱某包工程的事,邱某在外包工程的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也不知道邱某尚欠原告莫某的工程款,現(xiàn)在要求自己連帶付清邱某的個人欠款太過分了,請法院駁回莫某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平樂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原告莫某主張被告邱某尚欠工程材料款人民幣27192元,有供貨單據(jù)及當事人陳述證實,應(yīng)予以確認?,F(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工程材料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因該欠款發(fā)生在被告邱某與被告李某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李某又無證據(jù)證實邱某包工程的收入未用于原來雙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該債務(wù)應(yīng)認定為邱某與李某的共同債務(wù),應(yīng)由被告邱某、李某共同承擔償還。為此,判決被告邱某、李某連帶還清莫某工程材料款人民幣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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