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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單位拿出硫酸潑妻子 單位男子按比例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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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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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妻子提出離婚而心生不滿,從單位拿出工業(yè)用強硫酸潑妻子,毀其容顏以泄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該起身體權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單位對硫酸的管理存在疏漏,對受害人所受傷害負有過錯,應按三七比例,與男子共同就受害人的損害結(jié)果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為情感糾葛,丈夫?qū)⒘蛩釢娤蚱拮?BR> 三十出頭的張龍與梁英系夫妻,從外地來到上海,均在新新建材公司工作。2011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漸多,梁英一度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而張龍認為妻子與單位同事有外遇,要求給自己一個說法,堅持不肯離婚。
后張龍找到同在公司氧化車間工作的案外人李成志,以清洗摩托車零件為借口,從公司取出了一瓶工業(yè)用強硫酸。2011年8月13日中午,張龍攜帶事先準備好的硫酸來到梁英辦公室,向她“討個說法”。在理論過程中,梁英堅持要求離婚,并稱自己私生活不用他管。張龍一時激憤,趁梁英不備,將硫酸潑向了她的頭部和面部。
事后經(jīng)鑒定,梁英遭硫酸灼傷,遺留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左耳廓缺失,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分別構成六級、八級、九級傷殘,并給予傷后休息期5個月、營養(yǎng)期3個月、護理期5個月。
妻子要求單位與丈夫連帶賠償
張龍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后,梁英就民事賠償訴至法院。梁英認為,張龍將硫酸潑向其面部,導致全身多處嚴重燒傷,因此付出了巨額醫(yī)療費,誤工數(shù)月,身體和精神均受到嚴重傷害。硫酸具有高度危險性,公司作為硫酸的所有人,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硫酸沒人看管,也沒有專門的存放處,對硫酸的管理存在嚴重疏漏。故要求公司與張龍連帶賠償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56萬余元。
新新建材公司認為,公司對硫酸有嚴格的管理規(guī)定,張龍通過李成志私自拿出硫酸,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實非公司監(jiān)管能力所及,且梁英受傷的損害后果是張龍的侵權行為所致,公司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龍認為,法院應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單位與丈夫按三七比例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龍故意侵害梁英身體,應對梁英因其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作為侵權工具的硫酸是一種危險化學品,管理應有嚴格的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nèi),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新新建材公司作為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負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格管理該類危險化學品的義務。但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新新建材公司雖制定了《危險化學品管理規(guī)定》,但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管理義務。因為,管理義務不僅包括制定書面規(guī)范,還應包括對規(guī)范的落實,即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規(guī)定對接觸該類危險化學品員工進行必要的教育和監(jiān)督。從本案張龍取得硫酸的過程看,相關規(guī)定未得到新新建材公司員工的嚴格執(zhí)行,新新建材公司亦缺乏應有的監(jiān)管,這也是張龍順利取得硫酸進而加害梁英的原因。故新新建材公司對梁英所受損害負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為,張龍是加害人,新新建材公司是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梁英所受傷害是張龍的加害行為和新新建材公司疏于監(jiān)管的過錯間接結(jié)合在一起造成的損害后果,張龍和新新建材公司應根據(jù)各自的過錯大小按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梁英要求張龍與新新建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具體責任承擔份額,法院認為,張龍是加害人,具有取得硫酸的工作便利,其過錯顯著大于新新建材公司。結(jié)合梁英受傷的事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并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fā),酌定張龍和新新建材公司按70%和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龍和新新建材公司各賠償梁英損失36萬余元和15萬余元。
判決中,法院還提示新新建材公司:“作為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內(nèi)的各項規(guī)定。在合理范圍內(nèi)預料、防范該類危險化學品輕易外流有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并在以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加強對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員工的教育和監(jiān)督,從而杜絕類似不幸事件的再次發(fā)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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