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期屆滿,商家仍舊使用演員湯加麗的形象進行宣傳,湯加麗于是將曾經代言的保健品的生產商北京美諾保健食品廠、總經銷商北京紅日圖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本網22日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湯加麗獲得10萬元賠償。
據(jù)湯加麗起訴稱,2006年12月25日,她與紅日圖公司簽訂了產品代言合同,約定她為紅日圖公司的產品代言人。2007年5月20日,湯加麗授權給美諾食品廠將自己的形象用于減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進行產品宣傳,約定代言期限截止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初湯加麗發(fā)現(xiàn),在互聯(lián)網及相關報紙等媒體上,美諾食品廠、紅日圖公司繼續(xù)以她的形象大肆發(fā)布“果茶抽油瘦”的產品廣告,在其廣告中不但利用她的照片、簽名,而且以她名義宣傳其產品的減肥效果。
湯加麗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損失50萬元。
庭審中,北京美諾保健食品廠辯稱,在2011年4月后就沒有再生產過“果茶抽油瘦”,也沒有發(fā)布過相關廣告,而湯加麗提交的“果茶抽油瘦”是2011年4月生產的。
北京美諾保健食品廠還提交了其2011年3月出產的“果茶抽油瘦”,外包裝上沒有湯加麗的肖像。兩被告還辯稱,在報刊上發(fā)布廣告的廣告主并不是本案兩被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在代言期限屆滿后擅自使用湯加麗肖像刊登代言廣告,明顯侵犯了湯加麗的肖像權,對此兩被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湯加麗的肖像侵權行為,向湯加麗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費10萬元。一審宣判后,兩被告提出上訴,兩公司指出,相關媒體上發(fā)布的廣告不是美諾公司委托發(fā)布的,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院認為:美諾食品廠作為“果茶抽油瘦”的生產商、紅日圖公司作為“果茶抽油瘦”的總經銷商與湯加麗就“果茶抽油瘦”的代言達成協(xié)議,各方都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在協(xié)議期滿后,美諾食品廠、紅日圖公司不應再使用湯加麗的肖像為其產品進行廣告宣傳。
從雙方簽訂的代言協(xié)議及授權來看,美諾食品廠、紅日圖公司使用湯加麗的肖像進行廣告宣傳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0月底,之后美諾食品廠、紅日圖公司再擅自使用湯加麗的肖像進行廣告宣傳,就屬于侵害湯加麗肖像權的行為。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來看,原審法院認定美諾食品廠、紅日圖公司侵害湯加麗的肖像權,并無不妥。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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