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鄒城市居民王勝連因做生意需要向信用社貸款30萬元,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在貸款逾期后有17萬元本金沒有及時歸還,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后將王勝連訴至法院。要求王勝連及其他反擔保人承擔17萬元借款及擔保費和罰息,并扣下6萬元保證金。近日,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了一審判決。
2011年3月,王勝連經(jīng)營工礦配件期間急需資金周轉,打算去銀行借款30萬元,于是委托鄒城市宏興擔保有限公司為其提供擔保,期限1年。隨后擔保公司(甲方)與王勝連(乙方)簽訂了《委托保證合同》,雙方約定:“主債務如逾期,則乙方按日萬分之五比例支付擔保費;如甲方代償,有權向乙方及其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自代償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收取罰息;乙方應繳納擔保金額2.5%的擔保年費以及0.3%的年度評審費;為促進乙方履行合同,乙方應按借款金額的20%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代償銀行本息,不予退還保證金;乙方按貸款合同足額還本付息后10日內(nèi),甲方退還該保證金?!编u城市宏興擔保有限公司同時與王勝民等其余6人就王勝連貸款一事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明確反擔保范圍為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全部應付款項。
2011年3月13日,王勝連和宏興擔保公司與鄒城信用聯(lián)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王勝連貸出30萬元。隨后王勝連向擔保公司交納保證金6萬元、擔保費7500元、評審費900元。2012年1月貸款到期后,王勝連實際歸還信用社借款13萬元及利息,下欠借款余額17萬余元不能償還,后由宏興擔保公司代償。
今年4月27日,鄒城宏興擔保公司起訴,要求王勝連及其他反擔保人承擔17萬元借款及擔保費和罰息共計18.4萬元。案件審理中,被告王勝連承認未及時歸還貸款以及擔保公司為其代償事實,但是要求應將6萬元保證金沖抵借款,因利息已結清,實際只欠擔保公司11萬元。擔保公司堅持認為雙方的《委托保證合同》已明確約定“如王勝連違約,造成原告代償銀行本息后,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故保證金不能沖抵。
鄒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對于保證金雖約定了若借款人違約不予返還,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的規(guī)定,該保證金實際是質(zhì)權標的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被告要求保證金沖抵借款,應予支持。遂作出判決由被告王勝連給付鄒城市宏興擔保公司代償款11萬元以及逾期擔保費及罰息合計11.527萬元;王勝民等其余6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收到判決后,原被告幾方均未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