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動土地,致使無法確定父母墓地位置,蔡先生為此將柴先生告上法庭。本網16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柴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賠償蔡先生6000元的判決。
某村一塊地原為村民集體公墓,該地有柴先生的承包地。2009年7月和2009年8月,鎮(zhèn)政府先后發(fā)出《致全鎮(zhèn)人民的一封信》及《鎮(zhèn)人民政府平遷墳公告》告知,對在非指定的公益性集體埋葬點的墳墓,要全部遷入指定的鎮(zhèn)級公墓,也可以就地深埋,不留墳頭和墓碑;截至2009年9月20日,逾期不平遷的墳墓,按無主墳處理,統一平掉。根據上述規(guī)定,蔡先生將父母在該地的墳墓進行平整,并將墓碑及底座就地掩埋。此后,柴先生對該地再次進行平整,致使蔡先生無法確定父母墓地位置。后蔡先生欲按規(guī)定將父母墳墓遷至他處,幾經找尋,未能找到父母棺木、石碑。
后蔡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柴先生賠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柴先生不服,以自己是在2009年9月20日后才平整的涉案土地,符合政府規(guī)定為由上訴到二中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蔡先生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蔡先生父母的墳墓位于村集體公墓內,為響應鎮(zhèn)政府號召,其將該墳墓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平整。然在蔡先生尚未完成遷墳的情況下,因柴先生再次對該處土地進行平整,致使蔡先生無法找到其父母墳墓的石碑、棺木等物。柴先生的行為確給蔡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傷害,蔡先生有權要求賠償?,F蔡先生要求柴先生賠償石碑等損失,理由充足,應予支持。對于柴先生主張其系在鎮(zhèn)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才平整的涉案土地,因相關規(guī)定要求平墳系不留墳頭和墓碑,蔡先生也已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平墳,且按照當地民俗,遷墳一般在清明節(jié)前后數日內,柴先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在4月底才平整涉案土地,其行為未考慮當地民俗。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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