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王伍因不滿與其同居關(guān)系的“妻子”吉香與他人生活而將其致傷,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考驗期四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王伍、吉香在未辦結(jié)婚登記情況下即同居生活,且生下一女。之后,王伍、吉香一同來到富縣打工。期間,吉香認識了當?shù)啬星嗄觋惻d。2011年7月,王伍在富縣北教場撞見吉香與陳興在一起后,頓時怒火中燒,與二人發(fā)生廝打,被派出所調(diào)解后,吉香仍住在了陳興的家里。對此,王伍心里十分不悅,但又不敢去陳興家去找事,只得在路邊“伏擊”。7月28日,被告人王伍在路上攔截吉香和陳興時,三人發(fā)生爭吵,陳興拿出菜刀后,王伍被嚇跑;7月29日,王伍在半路準備再次“伏擊”吉香、陳興,當吉、陳騎摩托過來時,王伍突然沖出玉米地用鐵锨掄打陳興,因摩托速度快,陳興躲閃及時,鐵锨打到坐在后邊的吉香頭部,致其頭部受傷,摔在路邊,王伍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吉香的傷情為重傷。9月2日,被告人王伍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伍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伍與吉香之間的矛盾系感情糾紛引發(fā),且吉香本人亦有過錯,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王伍犯罪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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