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耿某經鏈家公司中介與房主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已付款且入住兩年多,未料馬某取得房產證后要求再支付20萬元才同意過戶。耿某訴至海淀法院,要求馬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并支付延期違約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告耿某訴稱,2010年2月6日,其與馬某經鏈家公司居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其購買馬某所有的北三環(huán)中路房屋,價款160萬元,馬某保證房本下發(fā)日期起10日內辦理權屬過戶手續(xù),過戶延期以每日300元的罰款賠償。合同簽訂后,其依約向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0年3月12日裝修入住至今。2011年11月24日,馬某取得涉案房房產證。期間馬某多次帶貸款公司的人到涉案房屋,要求其配合用該房屋做抵押貸款,并且表示如果想要配合過戶的話,必須再支付二十萬元。耿某與鏈家公司多次要求馬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均被馬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或要求提高房屋價格,至今不履行過戶義務,故耿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馬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并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過戶手續(xù)之日的違約金(按每延期一日支付300元標準計算)。
被告馬某辯稱,涉案房屋原系其父親的,其通過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已取得房產證。其不同意耿某的訴訟請求,房價款當時訂低了,如果耿某加錢他就同意過戶。
第三人鏈家公司辯稱耿某所述事實經過屬實,同意過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耿某與馬某、鏈家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耿某與馬某通過鏈家公司居間確定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耿某已依約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權下發(fā)十日后拒不配合耿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耿某主張馬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涉案房屋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于法有據,且并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故法院判決馬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耿某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耿某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主張馬某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實際辦理房屋權屬過戶手續(xù)之日的違約金,于法有據,法院判決馬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耿某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上述房屋產權過戶之日止的違約金(按每日三百元計算)。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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