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發(fā)聲稱可以根據(jù)他人提供的手機號碼復制手機卡的虛假短信,在受害人上當后要求其繼續(xù)購買專用手機和繳納網(wǎng)絡(luò)建設(shè)費,并以告知被復制手機號碼的人相威脅,敲詐勒索被害人。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沒收了相關(guān)作案工具。
2012年3月,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相互糾集,竄至株洲市雇請他人發(fā)送可以根據(jù)他人提供的手機號碼復制手機卡的虛假短信。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洪某接到被害人雷某的電話,要求復制手機卡,雙方談妥制卡費為900元。次日,被告人康某通過電腦軟件將雷某提供的手機號碼捆綁在洪某原與雷某通話的電話號碼上,演示出需要復制的號碼,造成卡已復制好的假象,雷某信以為真后按要求匯款900元制卡費。隨后,被告人朱某、洪某又在電話中要求雷某還要購買所謂的8800元專用手機和繳納2萬元網(wǎng)絡(luò)建設(shè)費,遭雷某拒絕后,即采取不支付款項就打電話向被復制手機號碼的人告發(fā)為要挾并會進行報復相威脅,先后二次分別敲詐雷某人民幣8800元和9000元,共計17800元。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每人分得贓款6000余元,余款被其共同揮霍。
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還于2012年3月24日采取上述同樣手段,騙取被害人曾某制卡費400元。隨后,被告人一伙采取上述同樣手段,強索曾某錢財時,被曾某發(fā)覺而未得逞。
案發(fā)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將贓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荷塘區(qū)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相互糾集,采取威脅的手段,強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其所參與、策劃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將贓款全部退還給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均可以依法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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