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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出售冒牌紫砂壺反稱消費者“知假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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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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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賣假貨構成欺詐,劉先生將某知名百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款并賠償一倍貨款。本網(wǎng)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百貨公司提出劉先生“知假買假”的抗辯主張,支持劉先生“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于2011年初花30余萬元在百貨公司購得一把紫砂壺。售貨人員告知劉先生該壺為名家所制,購物小票和發(fā)票上均寫明商品名稱為“何某紫砂壺”。
此后,劉先生發(fā)現(xiàn)該壺并非何某所制,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百貨公司退款并賠償一倍的貨款。百貨公司則辯稱,劉先生在購壺時存在拍照等取證行為,買壺后隨即找人鑒定,其系“知假買假”,故百貨公司只同意退還貨款,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百貨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一審法院判令百貨公司賠償劉先生因購買紫砂壺及維護自身權益所受經(jīng)濟損失,并判令其增加賠償該壺價款的一倍,合法有據(j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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