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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汽車作抵押借款 “詐騙高手”獲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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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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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以其犯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被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通過與造假人員聯(lián)系,偽造了自己所在莒南縣某小區(qū)的房產(chǎn)證,為達到騙取款項的目的,高某某將偽造的假房產(chǎn)證抵押給王某,從王某處借款5.5萬元,后高某某一直不能歸還該款,并于2009年11月左右逃匿。
被告人高某某于2008年4月9日、2008年6月30日分兩次,用另外兩份偽造的房產(chǎn)證作抵押,采用相同的方法,分別騙取陳某現(xiàn)金10萬元,騙取王某某3萬元,高某某共騙取現(xiàn)金18.5萬元,所騙贓款被其用于償還高息借款,及平時揮霍使用。
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高某某為獲取錢款用于日常揮霍及歸還所欠債務,以先租賃車輛,再用租賃車輛質(zhì)押向他人借款的方法,在臨沂順心汽車租賃公司騙取價值7萬元黑色索納塔轎車一輛,以該車質(zhì)押向王某借款8萬元;在臨沂博友汽車租賃公司騙取價值10萬元銀白色伊蘭特轎車一輛,以該車質(zhì)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在臨沂和順汽車租賃公司騙取價值6.38萬元海馬福美來汽車一輛,以該車質(zhì)押向宋某借款3萬元;在臨沂聯(lián)眾汽車租賃公司騙取價值13萬元的寶來轎車一輛,后在他人手中借款4萬元;在日照彥青汽車租賃公司騙取價值15.3萬元黑色現(xiàn)代御翔牌轎車一輛,以該車質(zhì)押向宋某借款9萬元。
短短三個月期間,高某某租賃汽車后立即將之質(zhì)押給他人,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項均被其揮霍。高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在兩年多時間里沒有履行歸還汽車的合同義務,其通過這種方式共騙取汽車5輛,總價值達50余萬元,用所騙車輛在他人手中續(xù)騙取現(xiàn)金29萬余元。
法院還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騙取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高達100萬元,使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6萬余元,且均沒有歸還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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