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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槍綁架“寶馬男” 獲刑十余年罰金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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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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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開寶馬車的人一定有錢,兩名流竄犯帶著假槍光天化日之下在繁華大街行綁架,令寶馬男損失24萬余元。2012年9月18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張春海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春海,男,1981年生,200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張春海伙同罪犯張國家(已判刑)從福建竄至贛州市預謀實施綁架作案,購買了玩具手槍、折疊刀、布繩、膠帶紙、贛州城區(qū)地圖和手機卡,并租用贛州市章貢區(qū)水東鎮(zhèn)科盈路某商城2號樓2號店面。2007年11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張春?;锿锓笍埬臣腋Z至贛州市章貢區(qū)章江北大道中段“皇宮桑拿”門口,采取用玩具手槍頂住頭部、持刀威脅的手段,將開寶馬車的被害人肖富帶至章貢區(qū)水東鎮(zhèn)科盈路某商城2號樓2號店面,然后將其捆綁,搜走其現金4.8萬元、價值人民幣4050元的恒基偉業(yè)商務通F98型手機一部及十余張銀行卡。在逼問被害人肖富說出銀行卡密碼后,罪犯張國家將被害人肖富的寶馬轎車丟棄在贛縣客家文化城門口,隨后持卡到贛縣農業(yè)銀行梅嶺支行ATM機等處取款5次,共計人民幣4.95萬元。被告人張春海和罪犯張國家決定再次勒索被害人肖富的親屬人民幣60萬元,脅迫被害人肖富給其公司副總打電話準備贖金并不準報案。次日早上6時許,罪犯張國家又用被害人肖富的銀行卡到中國銀行城東支行ATM機等處取款3次,共計人民幣7.75萬元。隨后,罪犯張國家通知被告人張某海去收贖金,被告人張春海到達交贖金的地點時,發(fā)現很多警車停在周圍。被告人張春海立即離開,并立即通知罪犯張國家事情已暴露。罪犯張國家乘坐出租車到贛州市大余縣,在中國銀行大余支行柜臺上取款人民幣4.5萬元,在ATM機上取款人民幣2萬元。在被告人張春海及罪犯張國家離開章貢區(qū)水東鎮(zhèn)科盈路某商城2號樓2號店面期間,被害人肖富解開繩索后逃走。案發(fā)后,罪犯張國家的親屬向偵查機關退贓款人民幣9.8萬元,該款已發(fā)還被害人。綜上,被告人張春海及罪犯張國家劫取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44050萬元,勒索現金人民幣60萬元未遂。
一審法院經審理院認為,被告人張春海伙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春海犯綁架罪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被告人張春海系情節(jié)較輕的辯護意見,由于被告人張春海及罪犯張國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場所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實施綁架行為,在劫得現金人民幣20萬元之后,還向被害人親屬勒索60萬元贖金,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對這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春海參與了綁架的預謀,為綁架他人購買作案工具、租用藏匿被害人的場所,實施了具體的綁架行為,與罪犯張春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當,不宜認定為從犯。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被告人張春海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春海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春海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章貢區(qū)人民法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被告人張春海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繼續(xù)追繳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146050元,返還被害人。
(注,被害人名字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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