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注冊商標案終審宣判
|
|
2012-09-20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
|
9月19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清假冒注冊商標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上訴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91859元;扣押上訴人李清的假冒“鄂爾多斯”注冊商標的羊絨衫、“恒源祥”注冊商標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沒收。原審被告人周金柱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清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主觀方面具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兩種注冊商標的行為,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及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假冒的“鄂爾多斯”羊絨衫、“恒源祥”羊毛衫數(shù)量達到26187件,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3983717.9元,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予嚴懲。
原審被告人周金柱在主觀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客觀上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銷售,嚴重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制度,且銷售“鄂爾多斯”、“恒源祥”、“夢特嬌”三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達到108748件,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清、原審被告人周金柱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jīng)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
|
|
|
|
|
|
最新圖文
|
|
|
最新要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