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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司招錄之機斂財 車間主任因受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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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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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主任手握公司人事招錄簽字權(quán),不嚴格把好面試關(guān),為公司招錄德才兼?zhèn)涞膬?yōu)秀員工,反而以權(quán)謀私,借機收取好處費,形成“交錢便錄用”的潛規(guī)則。日前,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孝康犯非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檢察機關(guān)指控,2010年4至6月,被告人徐孝康在擔任重慶市萬盛煤化有限責任公司鍋爐車間主任期間,利用其對公司招聘人員進行面試并簽署是否錄用意見的職務(wù)便利,先后向應(yīng)聘人員張某、丁某等十人索要或收受2000至3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計2.67萬元,幫助應(yīng)聘人員順利進入該公司工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孝康在擔任鍋爐車間主任期間,利用招聘員工職務(wù)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受賄罪,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退繳賬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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