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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甘邀人跳舞被拒 酒吧尋釁滋事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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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來源:外網(wǎng)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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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酒吧滋事致人輕傷的案件,被告姚某、廖某因尋釁滋事罪,被臨湘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23時許,被告姚某、廖某等人在臨湘市“金鉆酒吧”跳舞時,被告姚某想邀劉某的妻子徐某跳舞,被徐某當場拒絕。被告姚某不甘心,在徐某送酒時攔住徐某,被害人劉某就上前制止,為此,雙方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姚某、廖某等人圍著劉某拳打腳踢,持啤酒瓶、木椅子砸。劉某隨后往電梯口子跑,被被告姚某、廖某等人追上。被告姚某等人又用木椅子、消防滅火器打劉某的頭部,其中被告廖某持消防滅火器將劉某頭部打傷,經(jīng)臨湘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劉某的傷情系輕傷。彭某在勸阻過程中也被打傷,經(jīng)臨湘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被告人姚某、廖某等人在追打劉某過程中,將“金鉆酒吧”的物品砸壞。經(jīng)臨湘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財物價值人民幣4025元。
案發(fā)后,被告姚某、廖某分別于2011年9月14日、10月14日主動到臨湘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投案。被告姚某、廖某分別賠償了被害人劉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 000元、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劉某的諒解;被告姚某、廖某賠償臨湘市“金鉆酒吧”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并達成民事和解協(xié)議。被告姚某、廖某賠償彭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姚某、廖某等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被告姚某、廖某伙同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姚某、廖某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姚某、廖某犯罪后均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姚某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廖某自愿認罪,且賠償了“金鉆酒吧”和被害人彭某的經(jīng)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和被告人廖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廖某并取得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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